發布時間:2025-04-04 22:44
快科技5月3日資訊,員工在公司上班遲到,企業進行一定的罰款警示無可厚非,但一年因遲到,公司罰款20萬元,多少有些離譜。
據國內媒體訊息,江某于2023年9月17日入職某醫療企業從事內勤工作,公司制度:
未經批準無故不上班,單次遲到、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、離崗超過60分鐘以上看成曠工一天。
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于10分鐘小于30分鐘的,扣當月工資的1%;每月遲到超過3次,從第4次開始每遲到1次看成曠工1天,員工每曠工1天,扣這個月工資的8%。
后面,企業根據章程和江某得考勤記錄,在2023年期間,扣除了江某20.9萬元工資。
江某不服,申請了勞動仲裁,以曠工為由扣除工資無依據,要求補齊這一年的工資差額。
公司不服仲裁,起訴至法院,要求不予支付。
但法院審理認為,用人單位規定制度中明顯增加勞動者違紀結果、加重勞動者違紀責任的不合理規章,不能看成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的依據。
且企業不具備罰款權,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工資,不符法律制度,也不合常理。
最后,經過核算,江某缺勤應被扣工資為1.2萬余元,法院判定企業支付19.6萬余元工資差額;一審后,雙方均未上訴。
(投訴)